台灣長照醫學會通訊選舉罷免、同意表決辦法

 
109年10月11日第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109年10月25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

109年1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98782號函准予備查
 
第一條   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。

第二條   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。

第三條   本通訊選舉之選票,悉依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之規定製作。(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選,並預留與應選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)

第四條   本通訊選舉票,應載明本會名稱,選舉屆次、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,由本會負責印製,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。

第五條   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,不得遺漏,由監事會負責監督。其無法送達者,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,並列入會議記錄。

​第六條   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,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,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,個別密封掛號寄還。選舉票經寄回後,應即投入票匭,於開票時當場拆封。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(以郵戳為憑)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,視為廢票。

​第七條   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,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5人,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。

第八條   本通訊選舉之開票,應在理事會議行之,由監事會派員監督。開票結果,應以電子郵件通知各會員(會員代表)。

第九條   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,由理監事會議因應疫情環境或特殊事故考量時決議施行。